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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频道

国内哪些机构可以成为社会资本(P2)方?

来源:2018-08-22 08:52:03 专业编写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水土保持方案 / 节能报告

在西方的概念中,PPP是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而我国的PPP模式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public一般指政府部门,但是private所指社会资本,官方有两个版本的定义。一是财政部2014 年11月29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13’号)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二是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12724号)的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指出,“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紧接着,在国务院办公厅2015 年 5月19日颁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办发[2015142号)中,又为地方融资平台是否能作为社会资本给出了明确说法:“在融资平台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综合以上观点,社会资本可以是外企、央企、外地国企、本地国企(含与实施机构同级的本级国企)、民企等,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通过公平竞争,都有可能成为社会资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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