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到底应该采用特许经营法,还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
来源:2018-09-05 06:47:33 黑龙江可研报告编制公司现有的讨论比较流行的观点是PPP法更侧重于民商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不能摆着监管的架子,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民商法律,按照合同法调解仲裁;特许经营法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适用于比较窄的范围。而最新的情况是自2016 年7月7日以来,“合二为一”的说法已基本确定,2017年7月21日已发布《 PPP 条例》。
在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部门既是合同的甲方,还负有行政监管的责任。但是,从PPP模式效率来源看来,特许经营与否根本就不是问题的关键。无论在何种法律体系下,只要能保证私营方的参与能提供比平台公司更高的成本激励,只要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真正实现了捆绑,只要招投标中承包商真实的实现了竞争与信息公开,只要地方政府切实保证了预算硬约束,PPP模式的效率在上述两种法律体系下都能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