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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频道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6〕4号)

来源:2017-01-17 12:44:10 专业编写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水土保持方案 / 节能报告

鲁财金〔2016〕4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2日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调动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5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前期费用。


第三条  省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据实申请、严格审核、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科学分配、规范使用和管理奖补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分配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已纳入财政部信息统计平台的省级储备库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已签订PPP正式合同。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原则:


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债务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示范和省级示范项目,省财政分别按照每个项目70万元、50万元、40万元(同时列入国家示范和省级重点的项目,按最高额度奖励)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扣除以上奖励后的资金,按因素法确定分配额度。每个县(市、区)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基础因素,所占权重为30%。已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市、县(市、区)均可获得基础性补助资金;


(二)投资额占比因素,所占权重为40%。根据合同约定投资额占全省所有签约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确定奖励额度;


(三)项目个数占比因素,所占权重为30%。签订合同项目个数占全省的比例确定奖励额度。


奖补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数-奖励资金总额)×30%符合奖补要求的市,县(市、区)个数+


合同约定投资额×40%全省所有签约项目总投资额+


签订合同项目个数×30%全省所有签约项目总个数+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正式合同复印件;


(二)化解存量债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政府对项目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审核批复复印件;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各市财政局应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所辖区、县(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已获得过省级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并于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于6月底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省财政厅将依法收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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