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债〔2016〕93号)
来源:2017-01-17 12:17:40 黑龙江可研报告编制公司赣财债〔2016〕9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运作,保障PPP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5日
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加快PPP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对在PPP项目(含新建项目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的项目)完成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新引入社会资本金的金额给予实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门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新引入社会资本金是指PPP项目实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门引入社会资本方投入在PPP项目上的资金额度。
第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省财政对PPP项目(含新建项目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的项目)完成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新引入社会资本金的金额给予实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门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内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奖励标准,可跨年度累计申报;对已奖励的资本金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PPP项目奖励资金由实施地政府或省直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PPP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投资资金的时间以签订项目合同的时间和第一笔投资资金到账的时间为准,必须在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2014年9月23日之后;
(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的项目,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
(四)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五)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九条 对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
(二)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存量转型项目;
(三)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投入到本地PPP项目建设的投资资金;
(四)PPP项目公司的投入资金和以项目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投入;
(五)申报材料不齐全、以其他项目冒充PPP项目的假PPP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定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所在的设区市财政局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经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省财政厅(PPP中心)。省直部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到省财政厅(PPP中心)。申请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社会资本方资金投入的银行证明、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县(市、区)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设区市奖励资金情况表(见附件2)、奖励资金审核意见表(见附件3)等,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PPP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的申报材料一并送到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省财政厅(PPP中心)应对有关市、县(区)和有关省直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
第十一条 经审定后,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有关市、县(区)和有关省直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对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按奖励资金使用用途使用,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申请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以其他项目冒充PPP项目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地和部门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