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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频道

原政府融资平台,脱离政府的支持参与PPP 项目,怎样做才算合格的社会资本?

来源:2018-08-27 08:49:47 专业编写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水土保持方案 / 节能报告

财政部2014 年发布的《 PPP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中排除了“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及其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而2015年国办发42号文又重新解释“洗白”后的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即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并且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职能。

其实这个问题也可以从港铁的案例中得到一些启示。港铁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社圈法人,占股比例是76%,即港铁是由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控股的地方“国有企业”,而遍布香港九龙新界的地铁,是香港特区政府与其控股的“国有企业”开发成功的PPP项目。

因此,香港地铁给我们的启示是,地方政府与自己控股的国有企业合作摘PPP项目,如果要想成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地方政府应制定管理国有企业的规范,明确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权限、范围、责任和边界,并经人大通过备案。

(2) 地方政府与所属国有企业的PPP合作协议应制定得特别细致规范,尽量做到各种情况均有规可依。

(3) 此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真正意义的“企业”,独立经营决策,以追求利润最大和成本最低为己任。它从政府获得的支持应全部载人PPP合同中,除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外,政府没有任何支持其偿还债务的义务。

(4) 此国有企业最好不是政府100%持股的,应有一部分小股东。因法律有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因此,即使政府控股c但不是全资,的国有企业,也能对政府产生一定的牵制。

(5) 此国有企业最好是上市公司。

(6) 在实施PPP项目之前,应该详细规定服务标准、绩效考核标准、付费奖惩制度等。

(7)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对每个PPP 项目的补贴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示;同时,国有企业的经营财务情况、PPP 项目的绩效、从政府获得的补貼情况,也应该向社会公示。

(8) 上述过程都应该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有企业做社会资本时,由于其对政府的牵制力稍弱,所以,更需要引入公众的力量加强监督。当然,以私营企业为社会资本时,同样需要加强公众监督,以避免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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