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方在PPP合同执行期间有哪些组织?
来源:2018-08-02 09:05:59 黑龙江可研报告编制公司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结构等内容应通过PPP项目合同加以明确。政府在PPP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主要扮演两方面的角色: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政府属于与社会资本平等的民事主体,政府应按时按额支付项目公司费用。
在PPP项目涉及的规划、管理、监督等活动中,政府则与与社会资本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政府有权利定期了解项目进展并进场检查等。在项目的启动阶段,政府可成立PPP模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职务,由与PPP立项、审批和审计相关的各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内PPP项目的推进工作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项目建设运营阶段,可由项目发起方、政府方股东和社会资本等建立协调委员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对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进行谈判。在项目移交阶段,可以由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与项目公司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并就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项目的恢复性大修及验收和待移交建筑、设备和物品的清单等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