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中心
  •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电话:0451-51842699  138-9576-5185

PPP频道

如何理解对政府方在PPP项目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

来源:2018-07-26 09:52:14 专业编写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水土保持方案 / 节能报告

财政部颁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政部合同指南”)规定,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在项目公司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情况下,需考虑政府持股比例限制这一问题。具体如下:

财政部《合同指南》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考虑到该指南明确规定:“……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换言之,编制该指南之目的为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并非强制要求各方必须遵守该指南订立和履行PPP项目合同;且业内一般认为PPP模式非常多元丰富,不能简单套用指南的模式或结构、合同,该指南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按作者理解,该指南中50%的政府出资比例限制规定并不必然强制适用于PPP 项目。

在财政部合同指南颁布后,地方财政部门也颁布了相应配套性规定,但各地方的规定在是否賜确政府出资比例限制这一点上并不相同。举例来说,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四个省关于PPP项目的规定以及厦门市、南昌市的规定中并未明确政府出资比例应限制在50%以下,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中却明确指出“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

综上所述,在确定PPP 项目政府出资比例时,应注意检索地方有关 PPP规定中是否有政府投资比例的限制。若存在此限制,则建议向该地方PPP规定的发文单位确认此政府投资比例限制的适用性。另外,股权比例的本质是对项目公司控制权的表现,建议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出资比例以不形成相对或绝对控股为限,从而达到不合并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目的。

  • 0451-51842699
  • 138-9576-5185

  • 新青年工程咨询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