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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频道

PPP模式的深层内涵是什么?

来源:2018-02-26 09:35:54 黑龙江可研报告编制公司

2014年是中国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的元年,已经形成了相当的社会热度,然而实际上国际对PPP模式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它真正的含义,大家并不十分清楚,每个人的观点都不同。像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都有自己对PPP的定义。其中,加拿大对PPP的定义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建立合作经营工作,通过适当的风险分配和利益分享满足公共需求”,相对简洁且普遍适用。亚洲开发银行和欧盟则从其特征来定义,双方各自根据优势互补共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确定对服务、质量、价格的要求,并进行监管。

PPP在欧美国家起源并蓬勃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在欧洲和美国,由于重商主义精神相对盛行、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充分,契约精神比较普遍,同时社会治理以法制为基础,依托数字化和量化而存续,因此在100多年的PPP发展历史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环境。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负债的存在,陈志武教授在《金融逻辑》[1]中就提到一个现象:“把公元1600年左右的国家分成两组,一组是国库深藏万宝的国家,例如,中国在明朝时国库藏银1250万两(尽管明朝当时快要灭亡),印度国库藏金6200万块,土耳其帝国藏金1600万块,日本朝廷存金1030万块,另一组是负债累累的国家,如西班牙、英国、法国、荷兰、意大利城邦国家,除了日本于10世纪后期通过明治维新而改变其命运外,其他的到今天还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当时负债累累的国家却是今天的发达国家。”负债带来了政府的自律和省吃俭用,自然为法制和契约精神奠定了基础。

由于中国有国企占主导的国情,PPP来到中国之后需要与国情想相适应,public一般指政府部门,而private指社会资本,官方有两个版本的定义:

一是财政部2014年113月29日颂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其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其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知合同指南》中指出,“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3]

总的来说,PPP的内涵如下:

(1)政府授权具体政府部门执行,通过政府部门现向社会资本授权,制定规则并进行有效监管;

(2)社会资本需要出钱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表现出比政府传统模式下更高的效率;

(3)双方应长期合作、互相信任,否则容易出现投机现象。

(4)不管PPP的定义是什么,可以认为只要能实现 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而且满足上述关键内涵的,就是PP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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