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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EPS板等保温材料防火质量控制的通知

来源:2021-03-24 09:31:32 专业编写项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 / 水土保持方案 / 节能报告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解决我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旧改工程)外保温施工中EPS板等保温材料防火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防范EPS板等保温材料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EPS板等保温材料防火质量控制提出“十个强化”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当在图纸中明确EPS板等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外保温工程中EPS板粘贴等重要部位施工应当在图纸中明确施工节点大样图。设计单位人员应当“驻场”服务,及时解决工程施工图纸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强化进场验收、复试检测。施工单位应严格核查进场EPS板材料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试检测并依规留样复查,确保EPS板等保温材料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未检先用。

三、强化材料安全存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单独存放和保管EPS板等保温材料,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在EPS板等保温材料堆放等防火重点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强化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现场动火审批制度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消防责任,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得使用明火,电焊、气焊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或方案并严格组织落实。

五、强化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防火隔离带施工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外保温工程防火隔离带应当与保温层同步进行施工,不得在保温层预留位置后施工防火隔离带。

六、强化监理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有关外保温工程监理情况,做到“三报告”:施工单位已经进场的EPS板等保温材料进场数量、时间、生产厂家情况;施工单位向工程检测机构送检EPS板等保温材料试样制作日期、拟施工部位等情况;监理单位对外保温工程质量检查时间和部位等情况。监理单位应严格见证施工单位对EPS板等保温材料取样全过程并留样备查,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平行检验的次数、程序并严格组织实施,平行检验确认EPS板等保温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图纸设计规定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组织相关建筑材料退场。

七、强化信息化监管检查。住建部门应加快旧改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实现施工现场外保温施工影像化、电子化,确保旧改工程外保温施工全过程可监控、质量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全过程可控制。施工单位应加强旧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旧改工程外保温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应录制影像备查。

八、强化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住建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执法,实现旧改工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准确对接,加强建筑市场对EPS板等保温材料施工等中标单位的资质、合同、人员资格管理与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有效联动,发现旧改工程存在违法分包、不具备资质条件违法施工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九、强化住建部门监管。加强外保温施工质量监管检查,做到“六必查”: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检测报告必查,燃烧等性能参数复试检验检测报告必查,复试检测留样情况必查,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体系健全情况必查,外保温施工方案和质量技术交底必查,有防火隔离带施工的实体质量合格情况必查,在外保温施工过程中至少要现场监督检查一次。加强对承接旧改工程检验检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检查,严管严罚EPS板等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导热系数等重要指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测机构在检验过程中不按照标准规范检测、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数据不可追溯的,严格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十、强化社会监督。施工单位应在旧改工程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旧改工程项目公示板,主动公开EPS板等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小区居民监督。住建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邮箱或微信,畅通旧改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渠道,接到投诉举报后住建部门应及时跟进调查,发现EPS板等保温材料消防安全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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